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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25-04-03 09:03 阅读: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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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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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将围绕总局近期修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解读,旨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为便于大家了解这两个规定,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先生、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先生、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先生、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出席发布会,请他们介绍有关内容,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孙会川总监向大家介绍两部规定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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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两部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求,并针对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风险较高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部规定的修改背景和主要的修改内容。

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在推动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还有偏差。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规定》。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我们充分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特点,并且结合监管的实际,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且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着眼全链条监管,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到本规章参照适用的范围。

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规定》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结合企业实际,绝不是照搬照抄,并且要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仅限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可以将这一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该去重的去重、该补充的补充,而不是“两张皮”,避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是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规定》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其次,我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集中用餐单位这部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这次我们专门单独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这部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是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二是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作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以上就是我对这两部规章总体情况的简要介绍。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

请具体谈一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正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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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

《规定》的修正,进一步优化了现行的规章制度,强化了企业权责,细化了风险防控规定,将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权责。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构建更完善的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突出强调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比如,《规定》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避免制度机制只落在纸上、挂在墙上。又如,新增了食品安全总监需由企业管理层担任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在企业的职级定位,确保更好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细化了风险防控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规定》的修正,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的动态管理,推动企业形成常态化防控制度。比如,去年以来,总局建立了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此次修正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内容表述,便于企业依照执行。又如,明确要求将每日检查、每周排查、每月调度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风险隐患可追溯、可整改。再如,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在发现事故风险后,企业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以及时避免风险扩大。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规定》正式实施后,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做好衔接和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

《规定》正式实施后,我们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新规的指导,加强与日常监管工作衔接,切实抓好落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新规增加的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要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要结合已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况,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按照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考并督促整改,确保以上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知识与法规,有效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中心记者提问:

刚才,总监介绍,针对集中用餐单位专门出台了规定,《规定》实施以后对集中用餐单位来说,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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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压实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各方责任,降低风险隐患。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协同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

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深刻把握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规定》。《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与新修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对集中用餐单位全链条、各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很强的指导性,旨在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新京报记者提问:

集中用餐单位与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分别需要履行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责任,如何协同开展工作?如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是否有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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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始终是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关注的重难点问题。考虑到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主体更加特殊、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我们聚焦“谁应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单独制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着力解决“四类主体”在“三种供餐方式”下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问题。

第一,集中用餐单位是守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是选择何种供餐方式,都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管理,如,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供餐单位送餐时,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

第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三类主体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落细。

第三,构建协同机制是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关键举措。在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两种模式下,集中用餐单位要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应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实践中,需要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子女安心、让百姓舒心。

香港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提到,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请问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是出于什么考虑?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总监与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如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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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

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我们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同时为人父母,更能体会需要通过夯实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来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用餐安全。

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本规定同时明确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今天我们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来源: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