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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十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7 09:25 阅读:3775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今天,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海南省版权局、海口海关召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本次十大案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民生领域较多,不仅有农民农作所需的化肥、居民装修的建材用品,还有酒类、首饰等日常生活品;二是涉及知识产权种类较多,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对我省全口径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三是充分考虑市县地域的覆盖面,以前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海口、三亚,但今年案例也涌现了澄迈、琼海、儋州、五指山等市县的案例。

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震慑和制止侵权违法行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案例1:三亚市综合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侵犯“国窖”“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国窖”(第1719161号)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梦之蓝”(第13176661号)商标、“天之蓝”(第4662736号)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标注“国窖”白酒4瓶,标注“天之蓝”白酒1瓶,标注“梦之蓝”白酒4瓶,涉嫌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经营额为77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或销售凭证等证据。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拒绝提供涉案人员联系方式、隐瞒涉案货源、为逃避行政处罚注销经营主体等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2021年8月1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防治害虫的方法及该方法使用的药袋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广东乾佳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防治害虫的方法及该方法使用的药袋”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0410026869.X。

2021年5月20日,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海南小木林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提起处理请求。经调查,被请求人的产品和使用方法全部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2021年8月19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裁定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专利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涉案专利防治害虫的方法及该方法使用的药袋。

案例3:澄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澄迈桥头五元食光果蔬店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24094519号)持有人,核准使用于第31类:新鲜地瓜,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4日,澄迈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头镇政府、桥头派出所等单位在桥头镇进行农产品商标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澄迈桥头五元食光果蔬店涉嫌销售标注“桥头地瓜”“海南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等字样的地瓜纸箱一批。当事人未说明该批涉案包装箱进货来源,也未提供相关进销货单据,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经鉴定,上述纸箱并非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印制或授权使用,为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1年8月31日,澄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商标专用权包装纸箱858个、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天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侵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案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特殊标志于2021年3月29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5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海南天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其公众号“天略招聘”自行发布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商业性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1年6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案

“冰墩墩”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对“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南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门店里摆放标有“某某家私”字样的“冰墩墩”吉祥物18个,用于销售及广告宣传,其行为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当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也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2年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琼海市综合执法局查处夏某某侵犯“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212916号“KOHLER”商标是科勒公司在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1年7月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某委托他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科勒”正规厂家的报价采购了15个标有“KOHLER”标识的涉嫌侵权卫浴商品,涉案金额共计10080元。经鉴定,该批次商品均属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有关规定,2021年9月8日,琼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某某肥料店侵犯“阿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阿康”(第1380090号)商标是阿康公共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1年10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儋州某某肥料店涉嫌销售侵犯“阿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的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阿康”商标的化肥15袋,货值金额18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肥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1年12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龙华兴桂珠宝行侵犯undefine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undefined(第768790号)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undefined(第10187493号)商标是爱马仕国际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4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龙华区新华北路29号铺面海口龙华兴桂珠宝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undefined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7件,违法经营额3068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首饰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1年5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指山毛阳明星陶瓷店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三棵树”(第16952733号)商标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3月5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五指山市毛阳镇什苗村33号的五指山毛阳明星陶瓷店涉嫌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油漆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售卖含有“三棵树”字样图形各种型号的内、外墙油漆13桶。涉案商品“三棵树”商标字样图形明显与已注册“三棵树”商标相同。当事人是从上门推销的推销人员处购进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家的具体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涉案油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2021年4月13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中国(海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请求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年8月13日,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海南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转交中国(海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调解。2021年8月17日,在该维权中心主持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请求人一次性支付请求人经济损失7500元。双方当事人均满意协商结果并同意履行。

来源: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