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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印发
近日,民航局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鼓励、支持外航在现有航权安排外,在海南经营客、货运第七航权,为进一步推动海南民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内容包括:民航局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7班。海南省已开放的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无班次限制。
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时,可根据双边航权安排规定的航线表及运力额度,在海南与中国境内除北京、上海、广州以外的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之间行使客运中途分程权,每条航线班次最高每周为7班。
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七航权航班时,在海南与中国境内的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或中途分程权。
第七航权的试点开放政策按照国家外交、航空安全、应急管理以及运输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民航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公共利益考虑或依据试点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七航权试点开放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该项航权试点开放政策的使用主体为外国空运企业,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航空公司。
《实施方案》规定,在申请程序方面,使用第七航权开放试点政策的外国空运企业按照所在国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的指定条款,由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指定其作为经营至中国的国际客货航班的空运企业民航局综合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航空运输市场需求、空域保障能力、申请人安全运营水平及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对外国空运企业的指定进行确认。
在申请流程中,外国空运企业首先应向其所在国申请取得所在国指定并得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其次应按照现有程序申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等。
在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外航的经济监管和安全监管要求,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应遵守中国及民航局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及服务协议。由中南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航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按照有关双边航空安全协定和外航运行管理规章采取运行限制措施。
在服务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指出,民航局在海南省政府协调推动下,并按照国家空管委统一部署,会同军航有关部门从整体出发,统筹兼顾军民航需求,加快推进海南地区空域结构性调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优先解决局部空域受限问题。民航局出台针对海南的机场航班容量扩容方面支持措施,统筹做好时刻的分配和管理,制定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协调的时刻管理机制。
在组织保障方面,民航局将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管力量,推动试点开放第七航权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与海南省的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及时了解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共同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政策的落实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举措。
第七航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中国民航局2003年批准在海南开放第三、四、五航权,《实施方案》明确在海南开放第七航权,是超出我国现有双边航权安排的最高水平开放,是民航局继2019年印发《民航局关于加快海南民航业发展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2020年1月批准《关于确定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容量标准批复》,2月批准G221平行航线及同步优化美兰、博鳌、凤凰机场进离场程序以来,给予海南民航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支持政策。(潘彤彤 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