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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17 10:26 阅读:3004

      为全面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严管严查、依法处置,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万宁万城周晓锐小食店未按要求更新公示信息案

     2026年4月14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万宁万城周晓锐小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网上店铺公示信息与实际资质不一致。经查,该店已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却未及时更新线上店铺公示许可信息,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东澳鲨咔辣咔特色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2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万宁东澳鲨咔辣咔特色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礼纪椰喜椰饮品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9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万宁礼纪椰喜椰饮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万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