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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 ,“伪”和“劣”背后的争议问题
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
孙圣魁经营的食品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销售,法院认定其销售假驴肉的总收入,达到了1.05亿元。农健/制图
在一审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18日,孙圣魁与毕德栋共销售假冒驴肉制品超过1.05亿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十二年有期徒刑。而万齐公司的两位被告人则明知假冒驴肉制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累计4680余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十一年有期徒刑。
目前,卖出1.05亿元“假驴肉真猪肉”的孙圣魁,还在等待该案件的二审宣判。
南方周末记者 海阳 南方周末实习生 谢语欣
猪肉冒充驴肉,一审被判无期:“伪”和“劣”背后的争议问题
山东聊城东阿县的驴贝贝食品有限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制造“驴肉制品”,销售金额达1.05亿余元。驴贝贝实控人孙圣魁以及最大的经销商山东万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伟伟一审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均选择上诉。(详见《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
孙圣魁的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定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虽然是“假冒”但非“伪劣”,罪名应为虚假广告罪,且本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程度较低,对人体生命健康没有危害,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不过辩护人的观点却也反映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直争议颇多的两个问题:“伪劣产品”认定以及罪责刑不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犯罪金额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的标准较为模糊。“伪劣产品”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关系到该罪名成立与否,自然会成为该罪的重点辩护方向。
从文义上看,“伪劣产品”是“伪产品”与“劣产品”的合成词,“伪”是假,“劣”是差。有律师认为,要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当同时具备“伪”和“劣”。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本罪中伪劣产品的具体内涵进行了阐释。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关于认定“伪劣产品”的核心还是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该罪更关注“劣”,而不是简单的“伪”。
虽然《伪劣商品案件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确立为本罪中不合格产品的认定标准,并且明确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在“伪劣产品”性质判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当中既有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包括产品的标识标准,只是标识造假是否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就有法律学者认为,用鸡肉、猪肉、鸭肉冒充的牛肉干不属于该罪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这也恰是本案的二审辩护人的观点:猪肉本身具有食用价值,用其代替驴肉,属于“伪”而非“劣”。
但这种观点就会带来一个矛盾:用其他便宜肉品替代不构成犯罪,而用低品质同类肉品替代反而构成犯罪。显然不可能如此割裂地看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如何规范“伪劣产品”的概念,还需要探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法益指引着构成要件的规范与实质解释。本罪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按照知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传统通说认为其旨在保护多个法益,既包括管理制度或秩序层面的法益,也包括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制度或秩序法益是主要法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次要法益。
但也有观点认为,将管理制度或前置法秩序作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难以保障刑法根本目的的实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根本上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行为发生的关键在于“欺骗性”,因此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产品市场诚实交易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有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
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否认,该罪保护的法益之一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财产权、健康权等都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没有安全问题,就不存在伪劣产品,本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在量刑的层面,如何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缘起于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决定》,目的是打击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日益泛滥的假冒伪劣产品。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沿用该决定内容,但将决定中的入罪条件由“违法所得数额”改为“销售数额”,并且规定了四档量刑,起刑点是销售金额5万元,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就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后近三十年,该数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这三十年,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零售总额屡创新高,如今销售金额200万元也许就是一家网店一天的流水,僵化的数额是否还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是值得商榷的。刑法当中还有一些侵财类罪名,如盗窃、诈骗等,起刑点普遍较低,量刑普遍较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贪污贿赂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有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概括性标准。
当然,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这种量刑差异也反映出当前刑法不同罪名法定刑不协调的问题,带来轻罪重罚、量刑失衡的疑问。因此,有律师建议修改固定金额的立法模式,改为“销售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摒弃唯数额论,引入“情节严重”的多元化评价标准。
但在目前,法官量刑只能按照现行刑法进行裁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额200万元以上,就只有1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个选项。猪肉冒充驴肉销售过亿元,判处无期徒刑是否量刑畸重,二审法院会有判断。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了对违法犯罪进行惩处,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样重要。
当前,此类案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保护范围过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假一赔三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甚至是假一赔十,然而单个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太小,根本没有动力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实际上,对于这些涉及众多消费者的行为,法律可以明确授权由消费者权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拿到胜诉判决,其他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购买证据即可享受假一赔三或者假一赔十,如此倾家荡产的赔偿也可以遏制一些不法分子的侥幸之心。
• (作者系律师,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