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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发布 今年11月开始施行

时间:2020-09-25 09:05 阅读:1461

  9月24日,《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海南省政府网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活动。

  价格监测活动的内容是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原因,提出预测、预警及政策建议;跟踪国家和本省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了解重大价格调整措施对生产、经营及人民生活的影响及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运行需要拓宽价格监测领域,适时开展土地、数据、劳动力等要素以及网络电商、跨境贸易等领域的价格监测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的方式实施常规监测,对粮油肉蛋菜等民生商品价格,旅游、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医药等重要服务价格,钢材、有色金属、成品油等工业品价格以及高新技术、大宗商品等价格适时开展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情况。

  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以及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

  专项调查应当明确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获取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情况和分析,为经济调控提供参考。对于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价格政策和措施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贸易价格竞争的问题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规定》提出,海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构建智能化的数据采集平台、规范的数据存储中心,强化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等设备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新技术的运用,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加强数据的融合、共享和开放,推动价格大数据应用示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深入开展重大价格问题研究,不断完善价格分析预测方法,统筹建立跨部门的价格会商制度,提高价格形势研判水平,为市场价格调控提供数据服务。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推进和优化旅游、房地产、热带农产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工作,定期编制价格指数运行情况报告,开展指数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发挥价格指数在各领域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价格监测调查对象,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价格监测所需的资料。价格监测调查对象不得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价格监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