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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1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包括电子烟

时间:2020-10-10 14:51 阅读:1819

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其中,修订后《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等特殊场所禁止吸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20日,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30日,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关键词: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

 

《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活动。

 

任何个人都应当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关键词:环境卫生治理


经常性开展大扫除活动

鼓励提供厕所定位导航

 

《条例》规定,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符合卫生标准。鼓励新建和改造厕所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技术,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和接受公众投诉等服务。

 

关键词:饲养动物


城市市区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条例》明确,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关键词:禁烟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电子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

 

《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关键词: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疫情防控应坚持“四早”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关键词:法律责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饲养未依法免疫动物的,由饲养地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改正,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