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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07-12 09:07 阅读:4683

对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近期我市新冠疫情有所反弹,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企业和个人无论线上线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价格秩序,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末端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明码标价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严格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三、生产、销售防疫用产品及农副产品,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防疫用产品及农副产品,造成市场脱销恶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四、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