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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营根营城榨油厂(分店)生产未标识花生油被罚1000元

时间:2021-11-18 10:05 阅读:2100

  近日,琼中县综合执法局对琼中营根营城榨油厂(分店)涉嫌生产销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花生油案作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配图

  2021年9月7日, 琼中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琼中营根营城榨油厂(分店)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发现该油厂门口的桌子上摆放有封装好的花生油未见标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琼中综执责令字(2021)139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改正。

  经查, 琼中营根营城榨油厂(分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拟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琼中县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00元罚款。(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