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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禁塑执法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28 08:30 阅读:2754

      2022年以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禁塑执法统一大行动的通知》要求,按计划逐步开展列入禁止名录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为有效发挥震慑违法者,达到以案示警的作用,现将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已办结的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屯昌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且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案

      2022年7月1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农博城市场开展禁塑突击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贸市场内有部分摊贩正在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农博城市场摊贩使用、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长期处于持续状态,市场开办者屯昌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其管理义务采取有效手段加以制止。屯昌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鸿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屯昌屯城裕兴茶荘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2年9月26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来到屯昌县屯城镇水口路63号屯昌屯城裕兴茶荘进行禁塑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仓库储存着共1295箱(袋)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屯昌屯城裕兴茶荘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屯城裕兴茶荘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2.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屯昌屯城琼源商行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2年7月20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监所收到市民举报投诉到屯昌屯城琼源商行进行禁塑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行二楼、三楼发现该店储存着一批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包括杯、碗、袋等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杯2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6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背心式)9箱、一次不可降解性塑料袋(购物袋)3袋。屯昌屯城琼源商行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屯城琼源商行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没收非法所得壹仟柒佰壹拾叁点陆元(¥1713.6);3.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屯昌屯城旺天副食店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2年8月1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屯城镇开展禁塑检查,检查至屯昌屯城旺天副食店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一楼店面有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式保鲜袋供提供、使用,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二楼仓库发现该店储存着一批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料袋、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碗),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有6箱好日子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碗、77斤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3卷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式保鲜袋。屯昌屯城旺天副食店储存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第(二)项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屯城旺天副食店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2.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源: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