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长推荐”四个字,药店被罚5000
此前,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区市场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
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近日,“山东市场监管”公开曝光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其中,一起药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值得关注。 一些营销小手段,因为处理不当给药店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应当引起重视。这些处罚,虽然从执法角度来讲可能不冤,但对当事人来说,真是太冤了,十分不值! 据材料显示,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其行为被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这是又一个因广告细节问题被罚的药店,一块展板,罚款3万,对药店来说是相当重的处罚。播放宣传广告扰民,被警察约谈
据灵璧民生消息,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1家药店被投诉,原因是播放宣传广告和音乐,且分贝较大,影响居民生活。希望部门督促商家进行整改。 灵璧县政府回应,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民警实地检查,现场约谈药店老板,音响宣传声音较大,已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药店老板表示积极配合降低音量。 据四川公开曝光的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1家药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据资料显示,当事人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药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藿香正气口服液每天两支适用预防及医学观察期、每天两支适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功效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2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有群众举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太平镇一药店的客户微信群里,有药店员工发了两条图片信息,一条是该药房宣传画有“增强抵抗力病毒远离”字样,另一条是来自“C钙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截图。不知这两条内容是否真实,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经查,遭投诉的两张图片,是药房的店员在没有求证真实性和标明出处的情况下,从一个同行的朋友圈下载得来;为推销该药品,直接发进药店的微信群。 一张截图中引用的,是上海市卫健委药政管理处和上海市监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的一段内容 “建议重视下列药品的临床应用:预防药品:维生素C”,并没有说该药可预防病毒性肺炎。该药房店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5家药店,4家被立案调查
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2家药房。公告显示,其中1家药店被发现有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经查,海报上宣传的内容与金莲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另一家药店被发现发布的广告含“对抗冠状病毒首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 口罩+维生素C+消毒液”、“抗病毒预防流感 流感丸+蓝芩口服液 板蓝根颗粒+四季抗病毒胶囊”内容,涉嫌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1家被立案调查,1家被罚2万。 其中,衢州市某大药房张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复方牛黄消炎胶囊”广告,因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浙江宁波一大药房在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依据证明的情况下,于店门口张贴海报,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28条、第46条相关规定。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某药房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当事人为推销“维生素C泡腾片”,在没有“预防新冠肺炎”功效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起在其经营场所中发布含有“预防冠状病毒 早晚1粒维C泡腾片”的宣传广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月12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无锡市发布的第一季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2家药房因发布处方药广告均被罚8万。无锡某大药房为促销活动,自行张贴和发放涉及30种处方药药品的价格优惠、打折促销信息的广告宣传画报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无锡某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中秋钜惠—慢病健康推荐”等内容的广告,其中含有多种处方药品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元。 2019年3月,赤峰市红山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市内某药店看到店内悬挂的活动广告,内容是“预存600元,赠送600元药品,再送10公斤装大米一袋”,消费者认为预存600元可以买药,还能再获得600元的赠药,感觉活动力度很大,就交钱预存了600元钱。 可当消费者领取了赠送的药品和大米后,被药店销售人员告知预存的600元相当于办理了会员资格,可以享受此次活动,不能再用于购买药品。消费者认为药店广告内容有欺骗消费者行为,果断进行了投诉,要求退回预存的600元钱或允许用预存的钱购买药品。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药店广告内容确实存在着歧义,有误导消费者成分,遂对药店经营者进行了约谈,指出了药店广告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药店经营者认识到错误所在,同意根据广告内容,在不索取已经赠送物品的同时将消费者预存的600元钱退还给消费者。 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