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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标签误导消费者,商家被罚3万元!法院判决:罚得好

时间:2020-05-19 11:23 阅读:1118

  低成本的固体饮料外包装看上去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既好卖又能卖高价?误导消费者是要受罚的!!!


  01


  处罚


  固体饮料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


  外包装标注“氨基酸配方粉”等字样


  存在用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的问题 商家被罚3万元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19年5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反映妇婴服务公司永立得明月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妇婴商贸中心)所经营的“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疑似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投诉举报予以立案。


  当天,朝阳区市监局赴妇婴商贸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货架有待售的“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产品,其负责人表示销售过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


  5月15日,据妇婴商贸中心表示,涉案食品的销售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5月10日,共购进涉案食品28桶,销售了24桶,4桶已退回供应商,进货单价为288元,销售单价为338元等。


  2019年7月5日,朝阳区市监局向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2019年7月10日,杭州湾新区分局回复:1.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33028406538,食品类别为:饮料,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批准;2.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属于普通食品,产品类别为:固体饮料。回函还发送了涉案产品的部分出厂检测报告及监督抽检报告。


  2019年9月6日,朝阳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妇婴商贸中心销售的“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氨基酸配方粉”字样,及“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字样,存在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的现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标签通则》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12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此前,2019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查处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涉案食品生产商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因产品标签及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被杭州湾新区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02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


  普通食品标签标注事项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不得使用误导性文字致使消费者


  将其误解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经营者未尽查验义务


  妇婴商贸中心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普通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误导性文字致使消费者将其误解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妇婴商贸中心销售的“佳瑞宝氨基酸配方粉”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但其标签上标注的“氨基酸配方粉”“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等内容具有误导性,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解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朝阳区市监局对此作出的违法认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妇婴商贸中心作为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辨识和判断能力,本案中无法认定妇婴商贸中心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对涉案食品的标签标注事项履行了应尽的查验义务,不能证明永立得明月商贸中心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朝阳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判决驳回妇婴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


  03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


  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问题


  应当负有较一般消费者更多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作出的违法认定


  并无不当


  维持原判


  妇婴商贸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朝阳区市监局认定涉案产品标签违法,并对妇婴商贸中心进行处罚是否正确,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氨基酸配方粉”“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等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所要求标注的内容相似,对于消费者具有误导性,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解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朝阳区市监局对此作出的违法认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妇婴商贸中心作为食品销售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包括食品标签问题,应当负有较一般消费者更多注意义务,对于所销售产品标签内容是否存在误导性应当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


  2020年4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