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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7个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2 16:19 阅读:3967

   2024年8月9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州某蔬菜批发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将食品添加剂加水按一定比例调制成混合溶液后,用于漂洗冷库内的双孢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生鲜食用菌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4月11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2、没收漂洗的双孢菇;3、罚款508309.23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市场管理方和相关经营商户进行了行政约谈和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本案的查处给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敦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规范生产、合规经营意识。

案例二

溧阳某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要求对当事人自制的实心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委托检验,该批次实心馒头中糖精钠项目不符合要求。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得在实心馒头中添加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8月9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3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实心馒头进行召回,并对早餐糕点相关经营商户进行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和热切期盼,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打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金坛某面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餐饮单位“红黑榜”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发现已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1瓶和“花椒油”1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2024年7月2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番茄沙司1瓶、花椒油1瓶;2、罚款2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合规指导。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案例四

江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某学长”上开通了“武汉某学院地区”的服务,共有13家外卖商户加入,其中,多个商户公示的证照信息为同一个商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3月22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1.15元;2、罚款50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积极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审查核验入驻商家资质证照情况,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把好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平台法定义务中最基本的一项。尤其对餐饮外卖平台而言,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本案的查处,对互联网餐饮外卖平台起到了警醒作用,提醒商家压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口,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新北某快餐配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制作虚假食品标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常州市某初级中学提供的食品在尚未装餐、送达、签收的情况下,在食品标签上提前填写装餐时间、到达时间、到达温度及签字确认签收信息,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留样食品和食品留样登记台账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25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了全面警示教育。

典型意义

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原材料购进、菜品制作、出餐配送、食品留样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完善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案例六

天宁某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委托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沙琪玛的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5月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5940元;2、罚款2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复查,商家已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全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

钟楼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钟楼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玉米淀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该涉案的“玉米淀粉”短期内有多批次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2024年7月1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5元;2、罚款60000元。

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并未直接生产涉案不合格“玉米淀粉”,而是委托第三方企业生产,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的委托商需要对其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此外,涉案玉米淀粉在短期内有多批次被检出二氧化硫项目超标,说明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非意外,而是生产工艺存在问题,应当严肃查处。本案的查处,对相关生产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回头看”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市说新语、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