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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今日发布通知,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野生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有利于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起,两部门加快对《名录》的调整工作。2018年9月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以后,两部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就《名录》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梅花鹿、马鹿等物种交叉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2019年1月,组织来自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研究,形成了《名录》修订稿。随后,两部门分别征求了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行业界等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名录》征求意见稿。
根据野生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有利于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本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原则包括六方面:
濒危性原则。以《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对我国脊椎动物的评估等级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分类与标准为重要参考,包括种群结构、数量和栖息地面积、范围、质量及其变化速率等因子,重点关注野外种群有灭绝危险的“极危”物种、分布区狭窄、野外种群数量稀少的“濒危”物种和野外种群数量下降明显或持续下降、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易危”物种。例如中华凤头燕鸥、勺嘴鹬、长江江豚等被IUCN红色物种名录列为极危物种,本次调整均考虑升级或新增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
珍贵性原则。重点考虑在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因栖息地破坏、猎捕和贸易等开发利用活动,生存受到较大威胁的物种,如猛禽类处在食物链顶端,起到调控处在较低食物链物种种群的作用,对维系生态系统功能十分重要,国际上猛禽的贸易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将猛禽所有种(鹰形目55种、隼形目12种和鸮形目32种)列入保护名录,其中重要物种列为一级保护。黄河水系的北方铜鱼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资源,传统上具有很高渔业经济价值,受到栖息地生境破坏的影响,其自然种群已经极其濒危,本次在名录中被列为一级保护。
相似性原则。对平胸龟科、陆龟科、鼍科、金线鲃属等分类单元中的部分物种,虽不完全满足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的科学标准,但考虑到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其与列入名录的同科或同属物种无法进行有效区分,因此本次名录调整中也将其列入保护范围。
预防性原则。对马来穿山甲和印度穿山甲等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的热点敏感濒危物种,以及野马、麋鹿和高鼻羚羊等在我国历史上有野外自然分布记录的物种,考虑到如科学新发现确定属于我国自然分布物种以及可通过生态修复措施等重新建立和恢复其野外物种,因此将该类物种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兼容性原则。对莽山烙铁头蛇、安吉小鲵、鲸鲨等在我国有自然分布且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统筹考虑国内保护与履行国际公约管理需要,在本次名录调整中也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需要予以重点考虑。
关注度原则。对虽尚不完全满足列入的科学标准,但因开发利用强度持续增大或栖息地减少等原因已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物种,本次调整中也积极考虑列入;反之,对虽符合列入的科学标准,但社会关注度极低,一旦列入反而可能加剧非法猎捕和贸易风险的物种,则不考虑列入。如黄胸鹀在鸟类贸易中占有很大份额,由于错误的宣传其药用功效,导致野外黄胸鹀遭到过度猎捕造成野生种群数量大幅度下降,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本次调整考虑将其新增为国家二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