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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征求意见截止!野生动物利用,各方争论都在这

时间:2020-05-07 10:36 阅读:1452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又到了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此前,农业农村部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5月8日是截止时间。

 

  近来,各方都发表了哪些意见?在此期间出台的地方相关立法又确立了哪些原则?第一财经记者在梳理这些意见时注意到,对于有关《目录》的制定和正在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各种意见相互交织,分歧和争论也较为集中。

 

  该不该有“特种畜禽”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目录》,共列出了31种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也就是可以食用、利用的野生动物。

 

  《目录》包括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录》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列尽列。列出的这些畜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对于特种畜禽,农业农村部称,这些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有些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有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或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但对于这些特种畜禽,反对的声音不少。多家动物保护组织公开表示,“《目录》中的13种特种畜禽均为陆生野生动物,请删除。”在微信公号“拯救表演动物”中,有动物保护界人士称,畜禽是指“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形成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生产性能不同的品种”等。那么,梅花鹿、马鹿等13种特种畜禽与野外种群的本质区别在哪?稳定的经济性状是什么?野生动物的检疫检验问题解决了吗?

 

  而在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业者看来,13种特种畜禽不够,林蛙、蛇类、竹鼠、大雁等也应列入《目录》或者地方相关目录。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认为,特种畜禽进入食品市场,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很多欠发达地区,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是一些农户和小企业的重要生计。但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改变,可以预见对野生动物甚至特种养殖动物食用的市场会越来越小。因此,政府及早引导和扶持这部分农户转型创业,退出野生动物养殖行业,也是必要的举措。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无论规模、保障食用安全,还是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特种畜禽与传统畜禽都无法相提并论,但其养殖成本和造成疫病的风险却远高于传统畜牧养殖。

 

  野生动物该不该“利用”

 

  对于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而“利用”二字,在现实中又被放大为“合理利用”“只要规范就可以放开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因此被很多人称为“利用法”。在“合理利用”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一路畅通,大量非法或许可养殖的野生动物从这条渠道流向市场。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多位学者反映,在实践中,人工繁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实施和监督管理,社会意见很大。特别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在基层处于无序状态,导致一些持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机构超限经营。多年来,在“究竟是盗猎的还是合法养殖的”无法有效甄别的情况下,盗猎洗白、租借乱用许可证情况屡见不鲜。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来,有相关研究机构在发表意见看法时,依然强调“利用”二字。一份来自“中林联林业智库”的建议称,在野生动物保护中,仍然应该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规范利用,也是调控野生动物种群密度、维持生态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对于这一说法,上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等机构学者表示,合法养殖野生动物的一个目的是降低野生动物偷猎、走私所得的利润,从而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然而这个方法有效的前提是合法的养殖野生动物制品足够替代野生动物制品,能满足市场的大部分需求。

 

  一位曾经参与过查办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的湖北省森林公安人员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以蛇产业为例,蛇类驯养繁殖技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难题,至今未能过关。所谓驯养繁殖蛇类,实际上都是从野外捕捉种蛇养大出售,或者下蛋后孵化小蛇(驯养繁殖的一代蛇),养大后再出售。

 

  上述森林公安人员说,如果没有这些所谓的驯养繁殖,即使存在非法狩猎现象,狩猎者也只会捕捉大蛇,而不会危害幼蛇与蛇蛋。而所谓的驯养繁殖者,不但收购大蛇出售,而且连幼蛇和蛇蛋也不放过,这对野生蛇类资源来说,实际上是“涸泽而渔”,其破坏是毁灭性的。

 

  2007年11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称,“由于资源繁育利用激励机制不健全、资源合理配置措施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上述物种(赛加羚羊、穿山甲、蛇类)人工繁育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赖现有库存或从野外、境外获得。”

 

  该通知称,据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蛇类资源总量不足上世纪80年代的1/10,并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生态问题。要求自该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停止核发蛇类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应确立“风险预防、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3月31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其确定的是“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4月24日通过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的是“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


  禁食野生动物是否过严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3月1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文表示,《决定》立足于严,严就严在“全面”二字上。《决定》是对现行法律全面、严格、兜底式的一次补充,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决定》坚持实事求是,没有搞“一刀切”。

 

  3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劲在一个公益讲座上表示,矫枉必须过正。不能让非典再来第三次。陋习一定要改,矫枉如果不过正的话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天宝认为,自然来源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可能导致重大突发传染疾病等公共卫生安全危机。要把野生动物保护置于公共卫生安全乃至国土安全的高度来对待。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章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