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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液奶茶”引发热议 食品包装设计创新要有底线

时间:2022-05-20 15:39

 最近,江苏南京一家餐饮店推出的“洗衣液奶茶”引发网络热议,不少消费者认为,其容器外形与桶装洗衣液几乎一致,容易误导低龄儿童错把真正的洗衣液当成奶茶饮用,增加食品安全隐患。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会长于学荣表示,“网红”食品往往有着外在大于内在的通病,但无论如何创新,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容器安全的底线绝不可破。目前,该餐饮店已更换为常规塑料杯包装,并称“以后也不会再卖了”,各大外卖平台也已无法再搜到该产品。

并非所有创新都值得提倡

  这款引发争议的“洗衣液奶茶”由南京一家泰式餐饮店推出。奶茶的容器外形独特,因“撞衫”桶装洗衣液而走红,标价为18元一桶,容量约有500毫升。

  试饮过该奶茶的南京市民郑敏表示:“奶茶全部装在缩小版的洗衣液桶中。绿色的包装、熟悉的把手,外观乍一看就是超市里的洗衣液。不过,这款奶茶的造型与桌上的菜品显得格格不入,奶茶的味道也一般。只能说满足了食客的好奇心理,不会让人再想尝试。”

  于学荣认为,在疫情压力下,餐饮行业力求出位是很正常的行为。但餐饮包装要绿色化和节约化,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测评。“将商品包装换成消费者认知中的生活日用品,确实能吸引眼球,但也有安全隐患,值得高度重视。”

  媒体评论员张玉胜提出,不是所有的新意都值得提倡,创新也要有底线。奶茶与洗衣液,两者有着“可食”与“忌食”的本质区别。网友对“洗衣液奶茶”提出在外包装辨识上的质疑和担心,并非多此一虑,而是对饮品包装设计应遵循法治底线的有益警示。

  媒体评论员邓国梅认为,创新不应止于包装,追求产品包装创新“出圈”的同时更需关注产品本身。作为奶茶来说,口感和味道才是其核心竞争力,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食品安全容不得“面子工程”,在设计食品外包装时还需仔细考量。

  媒体评论员李英锋表示,创新食品的外观、包装是正常的营销现象,也是企业挖掘消费潜力、拓展市场空间的必要手段,但食品的外观或包装设计有边界、有准则,也有安全伦理,企业创新设计食品的外观或包装不能任性,而是应该掌握合法合理的尺度,应该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商家一味追求流量,随意给食品穿上诸如“洗衣液”之类的奇装异服,只能起到哗众取宠的短期效应,难以打造长红产品。同时产品包装暗含风险,很可能对商家的发展形成反噬。只有严守食品安全伦理底线,按照法律和食品安全逻辑进行产品包装或外观创新,才能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增强企业产品的生命力。

商家有责任作出警示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天彬说,食品经营者受《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和规制。“洗衣液奶茶”的容器外形像洗衣液桶,是否涉嫌违法违规,需要慎重评价,不能简单化地作出认定。不过,由于可能误导小孩子,这种食品创意营销确实有待商榷,至少不是很值得提倡。

  “设计没有标准,但也有道德底线”“孩子还没有判断力的时候,会觉得洗衣液是好喝的”“以后要是搞农药瓶出来就麻烦了”……对于网友的声音,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泽华表示,商家的这种营销手段其实质属于不道德行为,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履行好应尽的商业道德要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款奶茶容器外形与洗衣液桶相似,易被认知能力低下的儿童混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同时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生产该款奶茶的厂家有责任在奶茶外包装作警示说明,以防儿童误饮洗衣液,如果儿童因该款奶茶外包装误饮洗衣液受到伤害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可向生产该款奶茶的厂家以及销售方索赔。

  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标注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基于此,消费者如果因此受到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生产商、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前,疫情的压力正推动餐饮老字号、新零售等走上花式创新的求生道路。“我们鼓励创新,但要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食物的本质和品质,而不是与传统渐行渐远,或者一味吸引眼球而忽视安全底线。”于学荣说。

  (周岩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