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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网格化监管方式治理户外广告乱象

时间:2022-06-23 17:26

      户外广告应是传播地方文化和展现城市形象的载体,但是近年来五花八门的户外广告充斥街面,一些虚假夸大、低俗恶俗的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的一道伤痕,影响了海南自贸港的形象。为规范户外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质量,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发布广告内容,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网格员对网格区域内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多措并举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指导帮助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同时,制发《户外广告合规指引》,提示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八个应合规”和“八个易违规”,坚决杜绝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维护户外广告良好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充分彰显海南特色文化,成为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的靓丽风景线。

       户外广告合规指引

  为有效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内容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户外广告应当合法合规体现文化底蕴和审美价值的定位,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规范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户外广告良好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充分彰显海南特色文化,成为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的靓丽风景线。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等户外商业广告。

       三、合规提示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地方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倡议各类广告主体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三)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省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八)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法违规易发情形提示

  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海南自贸港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在户外广告发布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易发违法违规情形:

  (一)户外广告中出现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

  (二)户外广告中出现影响海南自贸港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三)户外广告中出现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及利用“老字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

  (四)户外广告中使用“第一家XXX”“首家XXX”“十大XXX之首”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商业宣传,虚张夸大,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五)户外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六)户外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七)户外广告中出现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八)户外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