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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商家!定安市监教您如何应对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

时间:2023-11-13 15:36 阅读:4160

近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岭辖区内一商户举报,其称购买到了流动商贩上门推销的无检验报告的食品,商品金额将近三千元。商户负责人说,此前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供货商”要求其提供商品检测报告证明作为补充,拨打十余次电话均未能接通。

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商户购买到的产品多为“坚实型压片糖果”、“胶质型焦香糖果”、“固态咀嚼型胶基糖果”等类,现场查看该“供货商”的微信名称以及头像,均标榜着“益达口香糖、糖果、含片”字样,打开“朋友圈”,其中不乏众多此类商品的宣传。因商户负责人未留下“供货商”手机号,执法人员现场尝试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该“供货商”,尚无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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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辖区内“神出鬼没”的“流动商贩”团体,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提醒各食品经营户在进货查验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查验供应商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时需查验是否有合格经营资质以及各类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具体可以检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需要购进的商品,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进货主体的基本信息,用于进一步对照核实。

二是检查产品是否有合格凭证

可以通过查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需要额外要求供货商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查采购的进口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列表中产品的生产日期必须一致;采购需要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时,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是要保存产品溯源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苏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