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闻
联系我们
海南公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2023年海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会上介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工作情况,通过以案释法,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会上记者了解到,2022年全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立案627件、结案599件、罚没款284.6万元。做好2022年消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理知识产权线索13件,清理“展虫”2起。加强专利行政裁决,2022年处理专利侵权纠纷95件,较2021年提升14.6%。2022年全省调解知识产权案件520件(商标99件、专利44件、著作权357件、其他20件),调解成功110件。推进知识产权特区建设,建成国家级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绿色通道,截至2022年底已累计成功备案111家企事业单位, 专利预审案件327件, 通过专利预审获得授权专利104件。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销售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ARROW”(第1354310号)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11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12月2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对当事人蔡某某承包的装修单位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并使用标
有“ARROW”标识的水龙头、立柱盆、座便器(马桶)、花洒、角阀、地拖盆等商品436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527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3月2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扣押。由于该案涉案商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琼海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处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贵州茅台”标识的涉案白酒1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1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5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7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飞荣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国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国窖”(第1719161号)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梦之蓝”(第13176661号)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剑南春”(第1047165号)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五粮液”(第13878307号)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2年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与月川中路交汇处林荫河畔校区商铺P1-3号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M6”“剑南春”注册商标的酒类共19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经营额16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38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二枝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二枝花”(第55602126号)商标是茂名市茂南恒利米业加工厂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二枝花”标识精米220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217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澄迈金安金棕副食商行销售侵犯“双桥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双桥”(第103701号)商标是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5月20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澄迈金安金棕副食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有“双桥”标识的味精605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经营额为20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中和平财富农药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4938665号)商标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1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1年12月1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琼中和平财富农药店经营场所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标识的复合肥料240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456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45600元的行政处罚。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赵某某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澄迈桥头地瓜”(第24094519号)商标是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持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1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5月10日和2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先后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地瓜种植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赵某某用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包装昌江海尾地瓜用于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14044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其中没收委托先行销售易腐易烂地瓜所得5787元)、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2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该公司园区内一个涉嫌以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北京冬奥会吉祥物)为原型制作的灯组(直径8米*6米高)。该灯组以熊猫为形象,并在其灯组底座加上北京冬奥会标志和奥运五环标志,灯组名为“喜迎冬奥”,是该水稻公园内53个灯组的其中之一。该公司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市东海绿叶商行假冒专利案
2022年5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东方市东海绿叶商行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广泰健美糖”(包装标注有“本食品包装盒专利号:200430076639.5”)共10盒。经查,涉案的“食品包装盒(专利号:ZL200430076639.5)”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已于2010年7月29日终止,且在专利权终止前该专利权利人与涉案产品生产商不一致。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未提交相关陈述、证据。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专利行为,罚没款308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玩具(泡泡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2030104804.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玩具(泡泡鸭)”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给予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2022年9月15日审查终结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