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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时间:2024-07-31 10:0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琼中县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温馨提示,希望各食品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也就是说,广大餐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者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望各食品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琼中县安全、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