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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8-27 15:15 阅读:2981

       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实行名录管理。便捷出岛名录通过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与港口运营机构票务系统对接,其运输车辆可免于查验和监测抽查,直接购票出岛。《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主体,对食用农产品采用单独包装、单独运输的,可以申请列入名录:采用绿色种植养殖生产模式的,连续三年无不良检出记录;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被认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

       此外,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列入名录:经营证照齐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近三年内未收购、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收购运输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规范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便捷出岛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名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移出名录:生产、收购或者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未规范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拒绝接受巡查检查、检验检测的;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检出禁限用农药1次,或者检出常规农药超标2次(含)以上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受到农业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惩戒名单的;收购运输的农产品来源去向无法追溯的;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陈彬)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