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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5-01-08 09:58 阅读:3160

2025年1月7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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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进一步规范

海口市药品零售经营行为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海口市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请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1

严格按照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

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禁止销售回收药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

3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验收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5

网售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须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报告。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6

严格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储存药品。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药品储存、陈列符合有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7

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登记销售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8

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必须一致。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内容。

9

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

进行监督

若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