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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超市货架上摆放过期食品,能否认定为销售?

时间:2025-06-10 08:55 阅读:2918

超市货架上摆放过期食品能否认定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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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过期食品销售

留言日期:2023-01-30

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总局回复】

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合意,在放上货架的时候, 经营者已经把该商品视为了一个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于货架应定性为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如果超市便利店虽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对其所销售的⻝品生产日期进行管理,但仍然将过期食品实际销售给了顾客并开出了销售票据,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但如果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管理,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就无法结账,并以此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现的疏漏的情况,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可结合案情实际,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1-31

腐竹类产品蛋白质检测不达标

是按《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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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腐竹类产品蛋白质检测不达标是按《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留言日期:2023-01-30

总局领导好,在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中,发现有腐竹类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低于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中蛋白质含量标准。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均未超标。请问该案件应按《食品安全法》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

回复: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的食品抽检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二、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有食品相关违法行为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范。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1-31 

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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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留言日期:2023-01-30

你好!请问执法办案机关在食品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并案处理,还是对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来处理?

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执法实践中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工作的顺畅、及时、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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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食品中有异物的理解

留言日期:2023-01-31

近期,我市出现大量职业打假举报:汤里、粥里有头发、方便面、米线里有塑料虫等均要求商户赔钱,一部分是举报人员故意为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又没有发现问题,回复举报人,对我们执法人员处理不满,对我们进行复议、诉讼,目的是让执法人员施压商户进行赔偿,占用大量执法资源。

请问这些情况算食品安全法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吗?该如何处理?请上级领导进行解答。

答:基层执法监管执法不易,向基层同事致敬。

针对本问题涉及到具体个案认定,因实践中的情形不同,认定处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总原则

就问题中的情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对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所指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现场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现异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问题,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处罚。

三、如不能证明该异物是由于经营者过错所导致,且有合理怀疑是举报人故意所为,建议相对人及时报警,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为宜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2-02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