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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委托方与国家地理专用标志相关问题
时间:2026-01-0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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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答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公司非新会陈皮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不因委托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A公司生产而改变其非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资格,其公司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标注“新会陈皮”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