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闻
联系我们
总局答复:农贸市场加工肉丸,需要办许可证吗?
1.市场摊位或铺面来料加工肉丸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问
在农贸市场里面有些摊位和铺面加工肉丸,有些是自己进货买鱼或者肉加工,也有人自己带材料去让他们加工成鱼丸肉丸,水煮定型后出售的,这种情况摊位或者店铺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留言问题中描述的现象为“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
2.食品生产企业更换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问
请问食品生产企业更换企业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过渡期6个月,自变更起,是否可以继续生产6个月,还是所有旧包材在6个月内全部废弃?
总局回复: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5-08)
3. 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必须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问
食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委托?此时的委托生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27)
4. 生产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哪些责任
问
委托商与生产约定产品如出现问题,责任由委托商承担,是否意味生产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17)
5. 企业自检需要获得检验资质吗
问
尊敬的领导,我想问下,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四条说检验机构需要获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厂家自检的时候需要获得资质才可以检测吗?还是直接就可以检测?
总局回复: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设立检验实验室,对生产的食品自行实施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06 )
6. 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标注问题
问
与医院联合开发的普通食品,可否在其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由:XXXX医院与XXXX公司联合研制?
总局回复: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体情况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3-17)
7. 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
问
我们经营一款运动营养食品,该食品不能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固体饮料可以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这个包含“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去?
其他相关信息:该运动营养食品是粉末状的具备固体饮料属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参考分类14.0中的固体饮料去使用去添加的。
需要正面回复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普通食品能否加到另外一种普通食品中去?能不能的依据是什么。
总局回复:
留言收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和甘油二酯油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共轭亚油酸甘油酯”使用范围不包括运动营养食品。《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因此,不得以含有“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为原料生产运动营养食品。有关新资源食品原料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1-22 )
来源:食药法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