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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川绵竹一企业被罚款5万元

时间:2024-11-12 08:31 阅读:2951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四川省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1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对外公布了2起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企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5万元。

      据了解,2024年1月25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中,绵竹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方竹笋(清水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月31日,该企业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2024年3月4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

      经查,该企业生产抽检批次的方竹笋(清水笋)共计53件(20袋/件、500克/袋),销售了53件,生产成本为96元/件,销售价格为102元/件。该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406元,违法所得共计318元。收到《检验报告》后,该企业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因已销售完,故无召回产品。

      由于生产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方竹笋(清水笋)”的行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企业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主动进行产品召回,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聘用残疾人就业等,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规定,该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封面新闻 记者 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