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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艾得莱丝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宣州区市监局警告罚没5.2万余元

时间:2026-08-26 10:40 阅读:255

      8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区市监处罚〔2026〕317号),对宣城艾得莱丝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另外,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也公开了一份针对五河县麦得旺生活超市的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完整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五河县麦得旺生活超市于2025年9月14日购进62斤宫川蜜桔对外销售,经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检,该批次宫川蜜桔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结果为0.45mg/kg,超出≤0.2mg/kg的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单项判定不合格。截至执法检查时,该批次宫川蜜桔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45.96元。


调查过程


      2025年10月10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五河县麦得旺生活超市送达了报告,并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的抽检宫川蜜桔。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执法部门报经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宫川蜜桔购进价为4元/斤,售价为5.58元/斤,当事人购进时已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以及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方对进货数量、价格等信息均予以确认。之后执法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完成了产品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案件办理期间,执法部门先后固定了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材料、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多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2025年11月10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实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本案中涉案宫川蜜桔货值较小,农药残留超标系上游生产环节导致,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且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完成整改召回产品,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投诉,也未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合规教育,要求其严格供货商管理、持续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另案处理。


      天眼查数据显示,宣城艾得莱丝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夏军,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开发区。股东信息如下:



公司角度点评

      作为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宣城艾得莱丝食品此次因违反食安法被警告、合计罚没5.2万余元,暴露出自身食安管控体系存在明显漏洞。本次处罚不仅直接造成现金流损失,也给企业合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亟需补全生产全流程的食安管理短板,筑牢合规防线。


来源 |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