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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直面科技成果转化痛点,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四方面完善评价机制,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等10条硬核举措。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等基本原则,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意见》旨在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意见》提到,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具体而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同时,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意见》指出,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意见》要求,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意见》指出,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刘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