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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风险预警控制措施”“过境食品检疫”“复验管理”等规定 进出口食品管理更趋完善
本报讯 (记者 王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办法》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近日,有关专家就新版《办法》的重点内容、新的变化做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修订前的《办法》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9月13日第144号总局令公布的,在一段时期内对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相关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要求。一是近十年来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凸显,进出口食品安全客观形势对监管制度提出新的需求。二是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上位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进行了大幅修订,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三是党中央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修订《办法》使海关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四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体制发生变化,应立足当前监管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后,包括“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文从六十四条增至七十九条。《办法》紧紧围绕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出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通过“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两个章节予以明确;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风险预警措施、风险监测等内容编入“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风险预警控制措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措施”“过境食品检疫”“复验管理”等规定。
《办法》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口岸、标准适用、指定或认可场所、注册企业退出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进口商自主审核、通报、进口和销售记录、信用管理等要求进行了细化。《办法》也充分考虑海关的职能定位,结合了海关业务改革相关精神和要求,对海关部门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分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
《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黄埔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食品安全二科科长薛文卿表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按照规定,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由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列明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其中,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18类食品指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对于如何为出口食品申请官方证书,黄埔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副处长李小丽表示,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或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并经进出口双方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或由于进口国有要求经出口食品企业申请,海关可为出口食品出具官方证书。需海关出具证书的出口食品,出口前应接受海关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海关按照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包括国家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和隶属海关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并非对出证食品实施批批送实验室检测。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出口要求的,准予出口,海关可出具证书。
此外,《办法》还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是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是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是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问:一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境外生产企业之前已经获得注册,那么还需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重新注册吗?
答:已经在华注册的输华食品企业的注册资格继续有效。
问:打算准备进口一批保健食品,货物到港时间大概是2022年1月底,产品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份,可以允许标签加贴吗?
答:《办法》不会“溯及既往”。《办法》生效后,如第三十条包装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输华食品,在此之前生产的输华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要求仍适用于原有规定要求。
问:一家进口水产品贸易企业,其进口水产品卖给生产企业用作加工原料,而不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内外包装的标注吗?
答:进口水产品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的,必须按《办法》第三十条要求逐项落实;进口水产品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办法》第三十条各项信息。
问:计划从马来西亚进口燕窝,应该何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问:出口肉类生产企业该怎样办理对外推荐注册?
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的前提是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管理要求,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对外推荐注册申请的主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受理申请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