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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正式实施 确保生猪养殖及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本报讯 动物防疫,一头连着养殖业发展,一头连着食品安全。广东作为猪肉消费大省,把好动物防疫关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安全的关键。近年来,广东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条例》修订完善了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全链条监管规定,确保生猪养殖及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生猪养殖实行产地检疫。养殖端是动物防疫的第一道关口。《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环节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并按照要求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广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制度。生猪离开产地前,货主需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能离开产地。
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生猪“点对点”调运写入法规。自2018年8月我国确诊发生第一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全国范围内有多起疫情是由生猪违法违规调运引发的。加强动物调运管理,开展分区防控,推动“调猪”向“运肉”转变对于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意义重大。《条例》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检疫等动物防疫制度,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对入省动物指定通道、入省动物管理、生猪调运、调运中查处动物处理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实施定点屠宰制度,严把检验检疫关。屠宰环节是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前的最后一环,做好屠宰监管对于放心肉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明确,广东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只有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方可屠宰生猪,入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是经产地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对入场生猪进行严格查验登记,无证生猪不得入场屠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东积极构建动物检疫信息可追溯机制。《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和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生猪来源可追、生猪产品去向可查。未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可能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严把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每一道防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生猪养殖、屠宰到市场销售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将进一步构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