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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时间:2021-12-01 11:47 阅读:3221

当事人李某林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性质恶劣,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李某林从重处罚,并依据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李某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当事人李某林(个体工商户)更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9月13日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质恶劣,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11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日期印4个、化油器清洗剂12瓶、日期印墨水1瓶,没收己更改生产日期的鸿雁牌鸡蛋仔11箱。


与此同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发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将当事人李某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