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指导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水产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14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征求意见稿,《细则》将冷藏水产制品纳入生产许可审查范围,调整后的水产制品共8个细类,覆盖我国全部水产制品产品品种,涵盖预制水产干制品、腌制水产制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冷藏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制品、生食水产制品和其他水产制品。《细则》提出,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 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应当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采用传统晾晒工艺的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应有纱网等防护措施;腌制水产制品的烫煮区域和盐渍区域应进行有效防护;生食水产制品清洁作业区(缓化、切片、定形、 腌制、内包装)需有控温装置,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细则》重点对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原料供应商审查制度、废弃物存放和处置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细则》强调了已死亡的黄鳝、鳌虾、河蟹、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双壳贝类、河豚 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生食水产制品为高风险产品,本次《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单独提出管理要求,分别是:生食水产制品清洁作业区需有控温装置,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及其虫卵;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