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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杂店自行分装化妆品销售,被罚102余万元

时间:2024-08-13 10:25 阅读:3134
01、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3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号的莆田市涵江区姚**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二楼房间内发现有一个货架上面摆放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香水43瓶,另有一张桌子上摆放着附有一支注射器的无包装化妆品香水17瓶(据该店经营者在场陈述上述瓶子香水系其顾客需要时所配制时剩下的),并在房间地板上发现有一次性注射器1袋及空瓶子90个,同时还有15瓶装有液体的香水。该店经营者在场陈述,其有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售卖其配制后的香水。经查,莆田市涵江区姚**食杂店涉嫌经营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接到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移送的案件线索,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路286弄11(4楼204)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直播间(直播间名称:瑶*香水彩妆购)进行现场分装香水直播销售。现场发现有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香水175瓶、附有一次性注射器的已拆分化妆品香水848瓶及用于网店后台管理的笔记本电脑1台。

因莆田市涵江区姚**食杂店经营者在配合调查时,表示2022年9月23日在其店二楼房间扣押的化妆品并非其店经营,且当事人亦承认2022年9月23日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西路***号二楼房间内扣押的化妆品是其经营的,经领导审批,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将上述案件线索并入调查,并将当事人变更为姚*娇。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23日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西路***号二楼房间及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路***弄*(4楼204)在其淘宝直播(瑶*香水彩妆购)间内进行香水分装直播,并通过直播间的商品链接引流顾客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香水分装小店”内进行下单销售香水小样。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购不同品牌不同香味的大瓶正装香水、小样空瓶子及一次性注射器后,并通过吸取不同毫升数量注入不同规格的小样空瓶子中,贴上简易标签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2023年2-7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香水分装小店”内将大样香水根据顾客需求分配制作成小样香水销售额共计204367.90元。因其网购香水不同牌子不同时间及不同供货者价格不同,且其不同时间销售价格不同,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综上,涉案根据顾客需求分配制作的化妆品货值为204367.9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02、违法行为

擅自配制化妆品。

03、法律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04、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大瓶正装化妆品香水43瓶、无包装大瓶正装化妆品香水17瓶、一次性注射器1袋、空香水瓶90个、装有液体的香水瓶子15个、未拆分的无中文标签大瓶正装化妆品香水4件共175瓶及带有注射器的已拆分的化妆品香水24件共858瓶。

2.处罚款人民币1021839.50元。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莆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