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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口不离”变“口难留” 某百货商行销售过期食品被罚万元!

时间:2025-11-24 11:02 阅读:2594

     杭州某百货公司销售的“口不离”系列糕点,因未及时下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被消费者举报后遭严查,涉案货值超千元。从龙井茶糕到西湖八味,从进货到销售,全链条的失守让本应“口口留香”的糕点,成了“口口隐患”的源头。商家虽配合调查,但仍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杭州某百货有限公司店内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口不离龙井茶糕”“口不离杭白菊糕”“口不离绿豆糕”“口不离桂花糕”“口不离藕·麻糍”“口不离荷花糕”“口不离西湖一口酥”“口不离椒桃片”“口不离西湖八味组合”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食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从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口不离椒桃片”“口不离西湖八味组合”“口不离龙井茶糕”等产品在店内销售,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0702-20240708,保质期120天,截至查获之日,该批次食品已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了过期“口不离藕·麻糍”1盒,“口不离杭白菊糕”1盒,违法所得为(15.8-12)*2=7.6元。上述过期食品共计91盒;货值金额为1437.8元。

案件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口不离”食品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食品来源合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符合省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条件,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消费提醒

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尤其是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胀袋、漏气、霉变等异常现象。消费时尽量选择正规商场、超市或品牌授权店购买,避免在小摊贩或不明渠道购买”网红“食品。保存购物小票、商品照片或视频,作为维权依据。发现过期或问题食品,立即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提醒广大经营者:

  进货时选择资质齐全的供应商,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销售时记录每批次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库存,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设置专区销售,过期食品立即下架销毁。

来源|闸弄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