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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专营管理保质量安全提醒告诫

时间:2021-08-27 17:14

全省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

  当前,我省部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等了解不够,理解不清,违法批发食盐、违法购进食盐及其他违反食盐监管政策法规的问题时有发生。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生产经营秩序,强化食盐专营管理,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确保食盐供应与质量安全,现对我省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从事食盐批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跨区域开展食盐经营业务,必须以本企业(获证名称)名义进行。从事食盐配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配送类项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委托配送的直接授权。
    (三)食盐批发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购销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省外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在我省开展食盐经营,省内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跨省开展食盐经营。
    (四)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从事食盐零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以下企业单位购进食盐: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或销售网点;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直接授权委托的配送单位。食盐零售单位严禁销售散装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五)用盐加工单位应严格加工用盐安全管理。腌腊卤制品加工、普通食品加工、餐饮食品服务、集中用餐食堂等用盐加工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或者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盐产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制作食品。
    (六)严格碘盐与非碘盐食用安全管理。为防止碘缺乏危害,结合我省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我省食盐市场食用盐的碘含量为18-33mg/kg。食品加工、餐饮食品服务、集中用餐食堂等用盐加工单位应当使用碘含量符合我省标准的碘盐。为满足特殊人群需要,生产销售的未加碘食盐外包装须明晰标注未加碘标识。
    (七)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省经营应告知食盐销售情况。省外的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我省经营食盐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898-66819239,邮箱:hnsyjsy@163.com),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及时告知销售情况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视情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请全省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食盐生产经营及用盐加工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盐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涉盐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电话举报投诉。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