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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专营管理保质量安全提醒告诫
时间:2021-08-27 17:14
全省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
当前,我省部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等了解不够,理解不清,违法批发食盐、违法购进食盐及其他违反食盐监管政策法规的问题时有发生。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生产经营秩序,强化食盐专营管理,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确保食盐供应与质量安全,现对我省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及用盐加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涉盐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电话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