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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丨定安县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04 15:12 阅读:3237

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布以下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定安定城壹捌贰号小卖部经营酒类标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案

2024年8月19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14日检查该店时,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九五至尊”浓香型白酒1瓶(侧面标注有“皇家风范 至尊享受”字样),“传奇国酒”1瓶,“金盛世传奇国酒”1瓶,关于上述产品的标注,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上述产品涉嫌标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酒类标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行为。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九五至尊”浓香型白酒1瓶,“传奇国酒”1瓶,“金盛世传奇国酒”1瓶。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案例2: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定安定城卓花海鲜摊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县执法局于2024年5月15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A2240140753104012C),该报告显示定安定城卓花海鲜摊经营的芒果螺(购进日期2024年4月10日),于2024年4月10日被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氟苯尼考含量为279ug/kg,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案件线索,县执法局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进货事实,可以溯源,并现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有微信的交易付款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摊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定安雷鸣赞雄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11日检查该商行,现场发现其货架上摆放厨邦排骨酱7瓶、冠城佳香脆鸡蛋煎饼13袋、金顺福爱乐蛋卷1袋,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县执法局于2024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执法人员经清点后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厨邦排骨酱7瓶,冠城佳香脆鸡蛋煎饼13袋,金顺福爱乐蛋卷1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案例4:定安定城渝幺妹儿餐饮店涉嫌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在定安县定城镇沿江二路15号定安定城渝幺妹儿餐饮店调查发现,该店没有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也未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询问调查,该店负责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因为刚开店不久,不清楚上述法律法规,同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同年7月8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经营者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该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5:定安定城鑫才商行涉嫌未经授权销售“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24年9月2日,县执法局收到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9月5日,在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岳崧路塔岭农贸市场内5号定安定城鑫才商行调查,现场查扣未经授权销售的“龙口粉丝”2包。经询问调查,该店负责人表示上述龙口粉丝共购进10包,购进单价8元/包,共80元;销售价格是10元/包,销售了8包,共80元,剩余2包已经被扣押,上述产品是从定安定城某商行购进的,可以提供购进凭证,台账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该商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龙口粉丝的行为。同日县执法局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的规定,同年10月18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经营者未经授权销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本案的经营者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改正,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也是给法律意识不强的该店经营者有效震慑。

案例6:定安定城广修堂零售店涉嫌使用过期专利宣传案
2024年12月2日,县执法局收到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12月11日,在定安县定城镇文体西路45号定安定城广修堂零售店调查,发现该店已经清除相关广告内容,停止使用过期专利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该店受委托人进行询问笔录调查,该店受委托人对被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表示该店是连锁加盟店,内部的装修是参照其它门店进行的,因此使用统一的宣传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同日县执法局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2025年1月6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经营者将已经终止的专利作为广告宣传的案件,由于发明专利有效期较长,广告主容易忽略专利终止日期,导致其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也往往容易被监管部门所忽略,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检查,可以督促经营者加强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核,同时也是给法律意识不强的该店经营者有效震慑。
案例7:陈亚星(定安定城陈麟美容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3年12月27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定市监移〔2023〕158号),县市场局和县检察院对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江南社区回龙路6号的陈亚星(定安定城陈麟美容店)检查,发现该店2023年1月份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记录。这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对负责人陈亚星就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发现了该店向未成年人王鹏淞、周帅提供文身的服务记录,其中王鹏淞收取200元,周帅收取了300元,共500元;证实该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曾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这一现象制定工作办法,指明“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是在相关政策实施后,监管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查处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次有益尝试,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收到案件移送材料后,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县执法局召集业务骨干并咨询相关律师就“法律适用、调查方向、取证要点”等方面进行研判分析,该案件聚焦民意所盼,以行动保护祖国花朵。此系列案件的查办得到了老百姓的点赞。

来源 | 定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