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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食品!中天建设集团食堂主管,被罚30000元!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辰区青光镇北辰西道南侧青光建材市场东500米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食堂主管,在明知保质期食品(地道肠)过期的情况下,有侥幸心理,仍加工销售,存在故意,被罚款30000元。

2025年8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青光镇北辰西道南侧青光建材市场东500米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的3袋地道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8/10,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上述过期食品当场销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经询问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中又增加了涉案主体食堂主管任云福,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地道肠)一案中任食堂主管。其职责是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食堂食品的质量。但其在明知食品过期的食品下,有侥幸心理,仍加工销售,存在故意。其行为满足故意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地道肠)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2024年的工资收入总额为30000元。
2025年9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对过期食品当场销毁,并且及时清理公司食堂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云福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