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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6-22 09:33 阅读:2013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9日消息(记者 黄婷)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海南省制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七种途径化解纠纷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条例》,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纠纷:(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下或者线上平台办理化解纠纷申请、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事务。

  在线化解纠纷,化解纠纷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在线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

  和解、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律师、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对纠纷处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调查结果或者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和解、调解参考。

  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条例》指出,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国际商事纠纷,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遵守该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规则。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以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前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种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条例》指出,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以上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调解需要收取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的;(二)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纠纷申请的;(三)采取的化解纠纷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四)化解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