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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海南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3月,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环境卫生差的问题线索后,立即对当事人开展全面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后厨抽油烟机、灶台油污重,冰箱未定期维护、结霜明显,纸箱杂物堆放杂乱,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复查,发现其当场仍未能提供进货查验相关资料,冰箱结霜仍存在,未设置挡鼠板,抽油烟机和油烟过滤器仍存在油污、油渍,未清洁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且被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做好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工作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6000元。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场所清洁、设施维护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后厨卫生安全关口。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后厨环境卫生脏乱,未按规定设置防鼠设施,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到位,暴露出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日常管理松懈、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力等问题。此案的查处深刻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绷紧食品安全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清洁维护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规范做好“三防”设施设置与环境卫生管理,坚决杜绝整改走过场、拒不整改等行为。
2026年1月,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鼠迹,秀英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2月4日前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4月7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入口防蝇帘有缝隙无法闭合,窗户未封闭,挡鼠板未安装使用,生食间、操作台砧板等多处发现苍蝇、鼠迹、鼠粪,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配备防鼠防蝇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29日,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防虫等“三防”设施,可以有效阻断病媒生物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本案中,入网餐饮单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防蝇设施且出现病媒生物活动痕迹,反映出部分小型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卫生意识淡薄、场所管理混乱的问题。提醒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硬件底线,必须配备配齐并有效运行,强化加工场所的日常管控,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026年4月1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摆放1瓶蒜蓉辣椒酱,标示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12个月,封装完好未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外卖,同时经营线下堂食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上述蒜蓉辣椒酱存放在经营场所,无法提供其进货单据及购买凭证,未及时清理也未使用。秀英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店内食品原料开展排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使用合格原料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必要基础条件。过期、来源不明的食材原料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原料管理流于形式,定期清查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此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调味品用量多少,均须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定期清查、过期销毁制度,坚决杜绝“过期能用”“少量无害”等错误认识,严把食材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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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清洁操作间环境卫生,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2026年4月7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发现烟头,后厨有油垢、卫生死角,环境卫生脏乱,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且被秀英分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某某小碗菜”网络餐饮外卖店,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上线网络餐饮外卖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烟头油垢、卫生死角,垃圾未及时清理,环境卫生脏乱,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反映出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此案的查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重视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严格落实“日管控”制度,定期清洁维护设施设备,从细节入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6年3月23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者罗某某担任该店厨师,正在加工制作瓦罐煨汤、黄焖鸡等热食类食品,现场提供2024年办理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向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3月26日,当事人已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法行为,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直接决定了所加工制作的食品是否安全,且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方能继续上岗。本案反映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基础食品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仅在形式上公示健康证明却未及时查看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导致从业人员持过期证件上岗,埋下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