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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7-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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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海南自贸港国际语言环境。
《规定》明确了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包括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窗口;应急避难场所;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展活动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及活动场所;外国人聚居区域;道路、餐馆、旅游景区、酒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综合公园、公共广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加油(气)站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还包括省外事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标识上的外语译写应当适应公共服务领域外语译写的实际需要,译写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符合外语译写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相关译写规范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包含外语标识设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外语标识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提出,如若出现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而未设置的、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的、设置的外语标识不符合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规范的、外语标识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出现损坏、脱落,未能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