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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获悉,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海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据了解,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特制订此《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
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
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
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
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公告》里所说的“重大损失”是指
1
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2
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
3
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4
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海南日报记者 王培琳 通讯员 曲易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