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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一日杂店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被罚500元

时间:2021-11-01 17:13 阅读:1313

  近日,屯昌枫木如民日杂店因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原味豆酱)包装分离被罚500元。

网络配图

  2021年6月18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屯昌枫木如民日杂店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依法开展处置的案件线索移交函》。

  6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当场对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的10瓶食品标识与食品(原味豆酱,生产日期:2021013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6010500979,生产商:海口秀英长流卜抚彩玉酱料厂)进行扣押(查扣物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屯综执市卫强〔202〕200号)),保存于屯昌县屯城镇八一西路兴民小区14号楼101号。

  经查明,屯昌枫木如民日杂店对该批次原味豆酱是屯昌县屯城镇从业仲副食商行进货,但购进的进货票据已丢失,无法找到,但能提供该批次原味豆酱的出厂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1.31)、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编号:QZJW2020SP1372,委托检验日期为2020-05-26),该批次原味豆酱放在该店货架旁边的箱子里,箱子里原味豆酱和标签放在一起但是未贴在瓶子上,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后被该局扣押。 

  屯昌枫木如民日杂店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原味豆酱)分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当事人在进货时对食品来源以及合格证明进行了查验,该涉案食品货值为40元,涉案财物较少,截止调查终结时,未收到涉案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

依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