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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枫木康亲农药销售点经营过期农药被罚没2013元
近日,屯昌县枫木康亲农药销售点经营者王康亲因涉嫌经营劣质二氯喹啉酸农药被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2013元。
网络配图
2021年10月14日下午,屯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屯昌县枫木镇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屯昌枫木康亲农药销售点(经营者:王康亲)涉嫌经营劣质二氯喹啉酸农药。
执法人员从货架抽取的二氯喹啉酸农药进行核对检查,显示的生产日期:20181201,质量保证期:二年。执法人员对该农药产品采取进行证据登记异地保存于屯昌县农业农村局物品扣押存放室,并给当事人出具《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屯农农药【2021】8号)。现场检查结果:该农药产品于2019年3月12日共进货1件计50包,货架存放28包,已销售22包,进货价为人民币0.7元/包,销售价为人民币1元/包,货值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2021年10月18日,该局依法对该农药销售点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农药销售点于2019年3月12日仅一次向屯昌屯城黄娟敏农资店购进二氯喹啉酸农药一件进行销售,购进标签标注江蘇快達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氯喹啉酸农药(农药登记证:PD20081989,生产日期:20181201,质量保证期:二年),该二氯喹啉酸农药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被查该二氯喹啉酸农药规格为50包/件、5克/包,进货价格为人民币0.7元/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元/包,已经销售22包,销售得款人民币22元。其中2020年12月1日前共计销售9包二氯喹啉酸农药产品,销售得款人民币9元,该二氯喹啉酸农药产品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后即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0月14日共计销售13包二氯喹啉酸农药产品,销售得款人民币13元。
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后已按要求从2021年10月20日起停止经营二氯喹啉酸农药。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之规定,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适用规定》(琼农办[2021]94号)第八条,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屯昌枫木康亲农药销售点从2021年10月20日起停止经营二氯喹啉酸农药(农药登记证:PD20081989)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28包二氯喹啉酸农药(农药登记证:PD20081989);三、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3元。(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