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 13034975678

儋州2批次海产品被检镉超标

时间:2021-12-27 10:13 阅读:1947

  近日,儋州那大乐民农贸市场吴文莲经营的花蟹(母)和乐民农贸市场伯焕海鲜摊经营的濑尿虾因被检出“镉(以Cd计)”超标,分别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至600及罚款800元的处罚。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u=3666886748,1623008722&fm=253&fmt=auto&app=138&f=JPEG.webp.jpg

  (一)吴文莲经营的花蟹(母),检验项目镉(以Cd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二)儋州那大伯焕海鲜摊(经营者:刘伯焕)经营的濑尿虾,检验项目镉(以Cd计)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据了解,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去除内脏后的鱼类中的最大限量为0.1mg/kg。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分别向儋州乐民农贸市场水产品类二行1号的儋州那大吴文莲水产摊(吴文莲)和儋州市那大乐民农贸市场水产品类F1、F2号的儋州那大伯焕海鲜摊(经营者:刘伯焕)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海产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海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蟹(母)涉案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濑尿虾涉案货值为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分别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600元及罚款8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