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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某商店因销售侵权白酒被没收732瓶罚款5000元

时间:2020-05-28 15:52 阅读:1514

中国食品报网海南讯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大田镇零公里琼某商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午栏山”陈酿白酒61箱732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7日,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海南鸿竹商贸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投诉,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田镇零公里中心道南57号商铺的琼某商店及其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午栏山”陈酿白酒,当场依法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午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500ml 42%vol)61箱共732瓶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商标注册号:第866912号)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琼某商店销售的被扣押“午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琼某商店邱某花供述,其向供货商购进70箱(12瓶/箱)合计840瓶“午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500ml 42%vol),进货价格为50元/箱,进货总价格为3500元。已销售9箱共计108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因邱某花现场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合法的进货发票,也无法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1箱“午栏山”陈酿白酒。

案发后邱某花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午栏山”陈酿白酒,努力消除影响,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5月13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邱某花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处告〔2020〕32号),5月19日,该局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对琼某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午栏山”陈酿白酒61箱;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