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2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9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保亭县县城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谢帮永蔬菜摊。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9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保城谢帮永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7月6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C20222534),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谢帮永,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保城谢帮永蔬菜摊限期整改。 经对当事人谢帮永进行询问调查,该经营者2022年6月8日从三亚吉阳颜智助夜间蔬菜摊处购进上述韭菜187斤,购进价格为2.30元/斤,购进金额为430.10元,批发价格2.50元/斤,零售价格3.00元/斤。当事人谢帮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韭菜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批发给客户的供货单。2022年6月9日,上述批次不合格的韭菜被抽样13.684斤,剩余的韭菜已在市场上全部销售完毕。 由于剩余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的上述批次韭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韭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谢帮永(保亭保城谢帮永蔬菜摊)销售腐霉利项目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裁量阶次:较低;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谢帮永蔬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销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韭菜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对供货商“三亚吉阳颜智助夜间蔬菜摊”开展了溯源调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