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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新一期的“以案释法”来啦!
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 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依法对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某小区的海口美兰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的进货渠道,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辨认,上述产品非其公司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6瓶;2.罚款75100元。 卫生设施、食品安全 2022年6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海口经济学院南洋小街的海口美兰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蚊、蝇的设施设备,“三防”设施不到位,当事人海口美兰某餐饮店在不完全具备经营相适应的防尘、防蝇、防虫设施设备下经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食品安全 中文标签 2022年3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有关线索反映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品質向上剤(特丽素)”的行为。经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开始通过多家电商平台购买了21包(1kg/包)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添加剂——品質向上剤(特丽素)用于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75元,案发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2.罚款10000元。 食用油 食品安全 2021年11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收到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某饭店使用加工日期为2021-10-25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混淆行为 注册商标 2022年6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的店铺,将部分不是注册商标注册人生产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产品名称中标注其注册商标“白内停”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固定其网页信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销售吡诺克辛钠滴眼液时使用“吡诺克辛钠滴眼液(白内停)”名称,引人误认为是“白内停”牌吡诺克辛钠滴眼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 知识产权 2022年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龙华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海南某贸易公司在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公司店铺名称,用于赠送进店顾客,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以上侵权物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从微信微商购入“冰墩墩”吉祥物,经营额为234元。当事人在“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店铺名称,并将其赠送给进店顾客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冰墩墩”吉祥物18个;2.罚款20000元。 未经检验 特种设备 2021年12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口某物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叉车卸货,叉车未悬挂场(厂)内机动车辆车牌,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叉车的报告,未能提供叉车注册使用登记证,叉车司机未能提供操作证。当事人作为叉车的管理方和使用人,未履行职责,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叉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禁塑 2021年12月8日,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垃圾桶使用的垃圾袋涉嫌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现场有16个,经送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 该超市使用的垃圾袋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是《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名录(第一批)》内的产品,属于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超市停止使用含有聚乙烯(PE)成分的塑料袋,并没收塑料袋16个,罚款2000元。 禁塑 2022年1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揭阳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广东省揭阳市运输《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购物袋)到海南海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涉案的905件共计14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政处罚。 天然气瓶 特种设备 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某天然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1及《 GB 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GB/T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 合格证明文件 进货查验记录 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皮肤诊疗室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thermage FLX”仪器一台,经查,该台仪器为医疗器械“热玛吉”仪器,是当事人其中一名股东的朋友仪器折旧处理时转让给当事人的,无法提供该仪器的资质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以运费的形式支付1000元。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1台,配件2个;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网络买菜,农产品标签,虚假宣传 2021年7月,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海南某贸易公司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经查,2020年以来,当事人从省内外多地购进国产牛肉原料及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批发零售。加工的盒装牛肉不同程度存在标签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违法情形。当事人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加工标注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3.罚款1890000元。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