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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禁塑典型案例
为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禁塑工作的总体目标,积极开展“禁塑”工作。2022年,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动执法人员2411人次,共检查农贸市场、超市和餐饮等企业3960家次,共办理禁塑案件219宗,罚没款共13万余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案例一、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制止所管理市场内经营业户实施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农贸市场内某日用品摊违规储存、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对上述摊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另查,该公司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市场内某日用品摊储存、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1月2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该餐饮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一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5卷背心型“PE保鲜袋”,规格:35cmX43cm;原料:PE;制造商:揭阳市康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2、4卷背心型“PE保鲜袋”, 规格:40cmX50cm;原料:PE;制造商:揭阳市康为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 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 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 的塑料袋;”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批,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中某水果店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一个贴着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封条的纸箱,打开纸箱后见有长和保鲜袋大袋4卷,长和保鲜袋中袋1卷,长和保鲜袋小袋1卷,三种塑料袋均印有PE标识。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 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 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 的塑料袋;”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批,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广大群众意识到为什么要“禁塑”以及作为公民应该怎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禁塑”,提高公民对“禁塑”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意识。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彻底查处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行为。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