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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9期)

时间:2022-12-29 08:39 阅读:2472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9月22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保亭县县城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泥鳅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李元梅淡水鱼摊  。
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9月22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保城李元梅淡水鱼摊销售的泥鳅鱼(淡水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16日)进行抽样检验,10月14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FSQC090696010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保亭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泥鳅鱼(淡水鱼)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10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李元梅,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保城李元梅淡水鱼摊限期整改。
      经对当事人李元梅进行询问调查,该经营者9月16日从三亚购进上述泥鳅鱼(淡水鱼)10公斤,购进价格为24.00元/公斤,销售价格32.0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20.0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9月22日,上述批次不合格的泥鳅鱼(淡水鱼)被抽样3.5公斤,剩余的泥鳅鱼(淡水鱼)已在市场上全部销售完毕。同时查明,当事人2021年11月份销售不合格泥鳅鱼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过900元,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剩余的泥鳅鱼(淡水鱼)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的上述批次泥鳅鱼(淡水鱼)。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泥鳅鱼(淡水鱼),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李元梅(保亭保城李元梅淡水鱼摊)销售不合格泥鳅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违法行为:2-1”的裁量基准,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李元梅淡水鱼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泥鳅鱼(淡水鱼)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1600.00元罚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