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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冻品 澄迈某冷冻食品商店被罚近195万元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澄检意〔2022〕8号),来文表示该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澄综执移〔2020〕002-014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向 澄迈县公安局移送的陈容、林诗军等13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1年7月9日澄迈县公安局以澄公(刑)诉字〔2021〕17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全案证据,县检察院认定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者陈孝伟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5月7日对陈孝伟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县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如下: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者陈孝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建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陈孝伟涉嫌经营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均在其经营场所为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因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并结合司法机关的侦查笔录,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以下事实:该(单位)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从海口正德鑫食品有限公司购买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有P31 猪肚、牛腩、法国猪脚、2518鸡爪、3649散翅等共计162件,总重量为2500Kg, 货值金额71955元人民币,购进的上述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均已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完;因其销售上述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的时间较久远,已记不清销售冻肉的价格,而且未能查获违法物品的实物,无证据证明2500Kg 冻肉的实际销售价格,所以无法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但应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1955元。
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24日将澄综执听告字〔2022〕SJ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1955元的27倍罚款,共计1942785元。